(2016)粤01民终13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兰广杰与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134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兰广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3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龙,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广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刚,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广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字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兰广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000元;二、驳回兰广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元,由兰广杰承担。上诉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44000元;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兰广杰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对仲裁裁决其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000元没有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仲裁裁决。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和处理,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