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温鲜沪与高婉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鲜沪,高婉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30号原告:温鲜沪,现住白城市。被告:高婉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鲜沪诉被告高婉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等待鉴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国兴审 判 员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