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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温鲜沪与高婉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鲜沪,高婉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30号原告:温鲜沪,现住白城市。被告:高婉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鲜沪诉被告高婉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等待鉴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国兴审 判 员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