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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706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丽华与沙翠云、孙同山、孙原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华,沙翠云,孙同山,孙原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7**民初312号原告杨丽华,女,1959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沙翠云,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孙同山,男,1960年5月4日出生。被告孙原野,男,1984年出生。原告杨丽华与被告沙翠云、孙同山、孙原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偿还借款74800.00元。事实和理由:沙翠云、孙同山、孙原野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利息14800.0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被告拒绝给付欠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沙翠云、孙同山、孙原野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重新提供沙翠云、孙同山、孙原野送达地址或者提供沙翠云、孙同山、孙原野下落不明的证明,进行公告送达,但原告未能提供,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杨丽华对沙翠云、孙同山、孙原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玉纯审判员  丁文革审判员  詹瑞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