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6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台州安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安民医院,王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安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水门村*****号。负责人:王安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兰,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诉人台州安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台州安民医院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安民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治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