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萍诉被执行人杜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萍,杜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89-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萍,女,1958年8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杜绍玲,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于海萍诉被执行人杜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杜绍玲在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并于2016年10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杜绍玲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期限将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