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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沈军、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军,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357号申请人沈军,女,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涿州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军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3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