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意宾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意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5刑初53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意宾,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登封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6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意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玮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意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意宾在登封市卢店镇财富家园小区被害人姜某和家中,因琐事持菜刀将姜某和右额砍伤。经鉴定,姜某和损伤程度为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意宾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姜某和陈述;证人冯某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为,被告人王意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意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意宾在登封市卢店镇财富家园小区被害人姜某和(系被告人妻哥)家中,因琐事持菜刀将姜某和右额砍伤。经鉴定,姜某和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意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和陈述;证人冯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意宾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意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意宾犯故意���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王意宾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意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发原因、被告人王意宾的犯罪手段、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意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孙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