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547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曹某,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曹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宇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