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6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秋与段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段性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123号原告:杨秋,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洛平,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性军,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诉被告段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杨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