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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6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秋与段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段性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123号原告:杨秋,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洛平,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性军,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诉被告段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杨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