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字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安星与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星,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字02080号原告:黄安星,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周英,女,汉族,住磐安县。原告黄安星与被告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荣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安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安星诉称:2015年4月7日,被告周英向原告借款12400元,约定2015年4月底归还,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付,一再推托,并故意躲避。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英立即归还借款12400元,支付利息4216元(按2分利计算,算至2016年9月27日止,之后利息算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日止),以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被告周英向原告黄安星借款12400元,同日,周英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黄安星,约定当月月底归还。嗣后,原告黄安星多次要求被告周英还款,但被告周英一再拖延,且故意躲避,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英欠原告黄安星借款124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对借期内的利息虽然没有约定,但原告依法可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安星自愿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法律许可范围,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周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安星人民币12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荣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