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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李淑彩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李淑彩,李兴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茗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山东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山东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信。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保文,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淑彩、被上诉人李兴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0元,减半收取8760元,由上诉人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 威代理审判员  袁金宏代理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长明书 记 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