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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光辉与陈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辉,陈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罗光辉,女,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忠荣,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罗光辉申请执行陈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忠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光辉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忠荣归还第一、第二期的借款5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陈忠荣存款10983元支付给罗光辉。尚欠第一、第二期的借款44017元。因陈忠荣近期无能力支付,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17年1月27日前归还24017元;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执行和解协议的需要,双方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宏宽审 判 员 庞志海审 判 员 莫武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邓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