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张华军与刘影、邢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军,刘影,邢思玉,赵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4183号原告:张华军,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717093。被告:刘影,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思玉,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群,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华军诉被告刘影、邢思玉、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影、邢思玉、赵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影、邢思玉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的利息和违约金72000元,2016年7月7日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还清本息止;被告赵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影于2015年4月9日借原告30万元,其中通过随丽的药都银行账户打入刘强强(刘影的侄子)的账户284000元,另付现金16000元。该借款由被告刘影丈夫邢思玉做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影、邢思玉无力偿还,在被告赵群的担保下,原告同意延期,并于2015年7月8日给原告重新出具30万元的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因此起诉。被告刘影、邢思玉、赵群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张华军所举证据:1、原告身份证;2、借条两份及收条一份;3、银行客户回单两份、对私活期明细单一份;4、证人随丽出具的证言一份。证据1、2、3、4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影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张华军借款300000元。该款原告通过药都银行转账支付284000元,现金支付16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8日重新向张华军出具了借条及收条一份,借条内容:“今借张华军现金叁拾万元整,期限3个月……借款日期:2015年7月8日。借款人:刘影利息月息2分担保人:赵群担保人声明:如借款人逾期不还,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偿还本金和违约金。担保期限:到借款人或担保人还清本金和违约金止。”收条内容:“今收到张华军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收款人:刘影收款日期:2015年7月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刘影与邢思玉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刘影借原告张华军3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偿还。经催要被告刘影拒不偿还、被告赵群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均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群与原告张华军对保证方式约定为:借款人逾期不还由担保人还,应视为一般担保。被告刘影与邢思玉系夫妻,刘影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邢思玉应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同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本院认为应不超过月息2%为宜。综上所述,原告张华军要求被告刘影、邢思玉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被告赵群承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影、邢思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华军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7月8日计算至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7日以后的利息仍按该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赵群就被告刘影、邢思玉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本判决第一款项承担保证还款责任。赵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影、邢思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被告刘影、邢思玉、赵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于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