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11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某,男,1963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金山区,暂住本市金山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101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某某于2011年5月成立,2016年7月注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上某某为弥补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巫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康某某(另案处理)为上某某虚开了7份XXXXXXXXXX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85947.42元,税款共计人民币85137.67元。上述发票均已向上海市金山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巫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统计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档案机读材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系上某某实际经营人,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达人民币85137.67元,被告人巫某某对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巫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巫某某退缴了全部税款,可对被告人巫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巫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税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