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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57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务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抓获,于2016年7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本区前川街西河湘院餐馆对面的马路边向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5颗和晶体(俗称“冰毒”)1包,获款人民币3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彭某身上收缴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和晶体1包,并从曹某身上收缴毒资人民币300元及甲基苯丙胺片剂78颗和晶体1包。上述毒品经称量共重8.00克,提取样品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验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身份信息、毒品及毒资照片、扣押清单;证人彭某、周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曹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案涉毒品、毒资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案涉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对毒资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治武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