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常客压型件有限公司与张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常客压型件有限公司,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常客压型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振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庆,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长春常客压型件有限公司与张庆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常客压型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庆,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张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常客压型件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常客压型件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