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温学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温学党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5891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双红、徐江南,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学党。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温学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温学党支付原告保险赔款318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系案外人广东优迈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金公司)开发运营的居间信息服务平台,用户已在宁波银行网上银行网站注册,同意网站的服务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则,并经融资人授权视情况向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等。2015年7月27日,被告温学党通过投融资平台向该平台投资人吴秀玲借款30万元,年利率为6%,到期日为2016年7月20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日,被告温学党向原告购买了永安白领融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318000元。事后,投融资平台通过支付机构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温学党未按约还款。2016年7月21日,原告接到网金公司索赔申请。2016年7月26日,原告经定损后支付了保险金318000元,网金公司在收款当日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明确将借款合同的主从债权转让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温学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里赔款31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温学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徐澄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诗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