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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炯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炯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046号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东部新城C4地块C7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036136。法定代表人:江洪,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凯英,原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杨梅,原告单位职工,一般代理。被告:杨炯琴,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炯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炯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