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杨永宏与闵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宏,闵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720号原告:杨永宏,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闵学富,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永宏与被告闵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宏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