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6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颜兴发、邱宇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兴发,邱宇鲜,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692-1号申请执行人颜兴发,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邱宇鲜,女,1982年4月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赵建平,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颜兴发与邱宇鲜、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宇鲜、赵建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颜兴发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除跃进路东一巷146号6栋2单元7-2号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房屋被柳州市城中区法院首先查封,且已办有两个抵押。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人邱宇鲜、赵建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颜兴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邱宇鲜、赵建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颜兴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李欣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