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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凤美与覃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凤美,覃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877号原告:蓝凤美,女,1959年3月8日生,瑶族,住大化县。被告:覃冰,男,成年,干部,住大化县。原告蓝凤美诉被告覃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蓝凤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凤美与被告覃冰经双方协商,被告覃冰于2016年10月8日已偿还其于2016年3月27日向原告蓝凤美借款的所有本金及利息,现债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已不存在任何争议。故此,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笫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凤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凤美负担。审判员  黄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婉梅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