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正根与李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正根,李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297号原告:魏正根,男,汉族,1960年02月22日生。被告:李少华,男,汉族,1957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正根诉被告李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魏正根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滨江北大道1201号柏林爱乐2号楼2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2415**号)自愿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正根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少华银行存款人民币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魏正根名下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滨江北大道1201号柏林爱乐2号楼2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241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