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洪伟与重庆同世弘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洪伟,重庆同世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141号申请人:曹洪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同世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申请人曹洪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同世弘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申请人曹洪伟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曹洪伟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曹洪伟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