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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6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小二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小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6934号罪犯马小二,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初中文化,原住缅甸贵概市南坝旗,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19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小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小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小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33年1月25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