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阳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4439号原告:杨阳,无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3526863R。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原告杨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杨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相关赔偿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阳负担。审判员 杨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凤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