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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王俊文、王小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伟,王俊文,王小芹,吴圣宏,刁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宏伟。委托代理人俞鑫生(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俊文,泰兴市。被执行人:王小芹。被执行人:吴圣宏。被执行人:刁永兵。本院在执行张宏伟与王俊文、王小芹、吴圣宏、刁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