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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2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丽杰与被执行人卞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杰,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2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丽杰。被执行人:卞江。申请执行人吴丽杰与被执行人卞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阶段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对担保财产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吴丽杰所有的建设银行存款800000元的查封;二、解除对吴丽杰在申万宏源证券大连分公司帐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健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