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娟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113号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银杏花园13#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730300126(1-1)。法定代表人:陈齐,董事长。被告:郑娟,女,198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依法予以减免。审 判 长 闫 侠审 判 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