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106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号。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东湖鸿达煤化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亚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