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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伟民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伟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90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朱伟民,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0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伟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沪0117刑初139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伟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缴在案人民币一百九十九元,发还被害人刘某。原审被告人朱伟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伟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伟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伟民撤回上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刑初1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素贤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