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史存诉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736号起诉人:史存,男,1985年7月1日生,住辽源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史存诉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状,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多收取的供热费2011年至2015年840元,并赔偿起诉人的经济损失1000元;二、重新核准按《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收费面积计收标准;三、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称,其于2011年5月入住易成嘉园,被起诉人同年起开始计收供热费至今。其按供暖面积98.14米,单价28元每米计收,每年收取供热费2607.92元,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违反《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840元,谋取不法利益,其行为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为此起诉人多次去被起诉人窗口协商均未果,起诉人无奈,现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史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