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安某某恢复原状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10601号原告:安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董俊录,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菲,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安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系被告之子,身份证号码:X原告安XX与被告安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XX的委托代理人董俊录、被告安XX的委托代理人安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恢复位于蒋家庄房屋2间的原状(打价3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叔侄女关系,原告父亲安贤俊(于1984年去世)与母亲陈美兰只生育原告一人。原告的爷爷安西臣于1994年去世,奶奶安魏氏于2002年去世。原告的爷爷安西臣在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蒋家庄村遗有房屋一处正房2间。原告爷爷、奶奶共生育二子三女,即长子安贤俊(原告的父亲)、次子安XX、长女安茂珍、次女安茂芳、三女安茂芬。该房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便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拆除欲翻建独自占有。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要求代为继承父亲安贤俊应继承爷爷的房产份额,被告不同意。为此,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安XX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房屋2013年秋天因雨倒塌,原告要求恢复原状不合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案诉争房屋原登记在原告的爷爷、被告的父亲安西臣名下。安西臣于1994年4月份因病病故,其妻安魏氏于2002年3月21日因病病故。自安魏氏去世后至2013年该房屋一直闲置,现已塌陷。安西臣与安魏氏共生育二子三女,即长子安贤俊(原告的父亲)、次子安XX、长女安茂珍、次女安茂芳、三女安茂芬。长子安贤俊于1984年去世,其与妻子陈美兰生育一女即原告安XX。2013年12月1日,原胶南市人民政府根据原胶南市泊里镇蒋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因房屋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证明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安XX名下,其证号:南集用(2013)第84289317号,地号:370284103215JC00140。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健在的利害关系人(签字)载有:安茂珍、安茂芳、安茂芬。被告安XX称,诉争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原告要求其恢复原状无法律依据,且该房屋系因雨倒塌并非其拆除。另原告称被告继承安西臣房屋两间,在证件变更手续上存在瑕疵,因村委会在当时已经充分的通知了原告的直系亲属,变更房产的相关人员都是村委会通知的,跟被告没有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向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蒋家庄村民委员会调查中,该村委会主任述称:被告在2013年秋天就涉案房屋未向该村委会申请过翻建,房屋周边的蓝铁皮是村里为了村容村貌设置的。上述事实,有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蒋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因房屋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证明、宅基地权属证书、照片、本院的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且经本院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诉争房屋原登记在原告的爷爷、被告的父亲安西臣名下。安西臣于1994年4月份因病病故,其妻安魏氏于2002年3月21日因病病故,自安魏氏去世后至2013年该房屋长达11之久一直闲置,原告仅仅提供四张涉案房屋塌陷的现状照片证明被告拆除欲翻建独自占有显然证据明显不足,且被告就涉案房屋并未向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过翻建。另诉争房屋于2013年12月1日登记在被告安XX名下,原告诉称被告等家人在2013年秋后跟家人欲翻建将该房屋拆除,此时该房屋因继承有利害关系人(安西臣与安魏氏共生育二子三女)形成共有,即便原告诉称真实,原告所占份额依法不能阻止其他权利人对该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诉争房屋原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安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