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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忠富诉黄元桥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富,黄元桥,陈满云,王笑春,张瑞琼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629号原告:周忠富,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宏英(特别授权),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黄元桥,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陈满云,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王笑春,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张瑞琼,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富与被告黄元桥、陈满云、王笑春、张瑞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忠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周忠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富撤回对被告黄元桥、陈满云、王笑春、张瑞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忠富负担。审 判 长  李元洪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人民陪审员  舒朝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海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