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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成正华与沈前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正华,沈前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1513号原告成正华,男,生于1965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睦坝乡草庵村一组十号,现为睦坝乡向阳社区,身份证号码5129261965********。委托代理人兰瑞鹏,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前政,男,生于1956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睦坝乡草庵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56********。原告成正华与被告沈前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成正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正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成正华承担。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卫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