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格列桑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拉萨市结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朱彦生,格列桑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拉萨市结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西郊安居院内。被执行人朱彦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格列桑培,男,藏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申请拉萨市结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朱彦生、格列桑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城民二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我院分别向银行系统送达了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单,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我院已于2016年6月15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委托法院拉萨市尼木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回函。2016年7月7日我院委托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朱彦生存款10969元。申请方查阅了本院的所有调查材料,书面同意我院就该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二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一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