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梓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豪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105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梓豪,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县公安局特警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抓获,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梓豪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红、刘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梓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梓豪于2016年6月30日2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87号红番区迪吧二楼42号台,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际,将其正在使用的一部苹果6SPLUS64G移动电话抢走,后被红番区工作人员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700元。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梓豪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梓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杨某、史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抢手机照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以及被告人王梓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梓豪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梓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梓豪在庭审过程积极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梓豪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