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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与张廷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张廷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269号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法定代表人王艾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荣秀,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廷纲,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9日,住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张家村六组97号,身份证号412927197108095814。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诉被告张廷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承担。审判员 袁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