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恢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刘艳香、李检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刘艳香,李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恢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田心路*号107。负责人陈文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艳香,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检光,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艳香、李检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艳香、李检光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11243.46元及利息、罚息6384.62元(暂计至2015年1月21日),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9151元。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根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艳香所有的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迎宾南路1号76座房屋进行公开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格进行以物抵债。现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恢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抵押房产可供处理变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