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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兆辉诉被告刘海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辉,刘海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陈兆辉,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刘海波,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辉诉被告刘海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兆辉负担。审 判 长  郑玉祥审 判 员  陈鸣飞代理审判员  郝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