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与李政斌、余斌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李政斌,余斌,陈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60号。负责人洪哲峰,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政斌,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余斌,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富龙,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政斌、余斌、陈富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44943.0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处理完毕被执行人李政斌名下与张乐雁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安吉弄8号的房产,被执行人余斌、陈富龙查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3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