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爱文、张永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爱文,张永林,张建铭,张恩恩,张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爱文、张永林、张建铭、张恩恩、张会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胡商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徐西康执行员 王金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