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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贺德美与秦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德美,秦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139号申请人:贺德美,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被申请人:秦旭,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申请人贺德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秦旭名下价值60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德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贺德美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贺德美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