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金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234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天津街。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星,该公司职员。被告:孙金林,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