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2059号
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刘立民,局长。
被告:刘文芝,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诉被告刘文芝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永舒灌区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玉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毕春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