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终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金光与沈丽娟、吴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丽娟,黄金光,吴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2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丽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涛,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永建。上诉人沈丽娟因与被上诉人黄金光、原审被告吴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沈丽娟以吴永建电话承诺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履行一审判决的给付义务、黄金光承诺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不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丽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丽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沈丽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鸿超审 判 员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如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