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松、缪广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缪广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205号申请执行人:王松。被执行人:缪广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与被执行人缪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峰祖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路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