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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赖枝凤与游上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补正笔误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282号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对原告赖枝凤与被告游上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2016)闽09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九行诉讼费负担书写有误,原为:“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应更正为:“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1416元”。2.(2016)闽09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六行合计金额有误,原为:“139003元”,应更正为:“140803元”。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国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