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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国民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民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21刑初3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民,男,1967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鹏、李清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思钰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613199.97元,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交了书证;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国民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刘国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刘国民在李某某的谋划下,以在韶山铭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路虎揽胜运动版3.OT汽车为由,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芙蓉支行提交了虚假的房产、工商、税务等证明文件,在该行办理了一张用于汽车专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授信额度为800000元、卡号为6222330009196064)。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刘国民通过李某某向该行支付了96000元手续费后,持此卡在韶山铭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刷卡透支800000元,其中468000元用于在该车行购买了一台路虎神行者2汽车,剩余款项通过韶山铭鑫汽贸有限公司的POS机转出,刘国民从中获得现金200000元,其余由李某某和韶山铭鑫汽贸公司获得。被告人刘国民透支上述款项后,截至2014年10月18日止已向工商银行归还90800.03元款项后再无还款能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金额为613199.97元。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刘国民的弟弟刘某某已替其归还透支款项1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民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国民的供述;受案登记表;视听资料光盘;刘国民的手机截屏;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彭某某、喻某某、苏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湘潭市雨湖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湘潭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及查询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查询信息;湘潭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湘潭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说明;到案情况说明;银行凭证;人口信息资料;中国工商银行报案材料;保险单;户口簿复印;结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营业执照;完税证;办理车贷的手续;银行流水明细;牡丹卡透支逾期还款催告函;催款电话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特约单位(往来户)发卡机构汇总及协议书;工商银行湘潭分行证明;汽车销售发票;辨认笔录及照片;铭鑫汽贸销售合同;订购收据;股票投资贷款长期合作框架协议书;湘潭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吴松民提供的手机照片截屏;承诺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扣款授权书;银行卡;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作协议;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流水清单、信用卡申请表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613199.97元无法归还,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国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国民能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国民给被害单位造成613199.97元损失,应当予以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国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国民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损失513199.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明利人民陪审员  肖 鹏人民陪审员  李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思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