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会智、涂登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会智,涂登和,涂登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075号原告: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光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旭东,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之侨,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会智,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涂登和,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涂登江,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会智、涂登和、涂登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梁会智、涂登和、涂登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晨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