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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与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8881号原告: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八字村。投资人:周金龙,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鉴铭,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紫霞村。法定代表人:万卫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春,常熟市白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与被告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鉴铭、被告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铸件款77829.4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7829.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16年2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确认结欠铸件款77829.42元并承诺在2016年3月、6月、9月底分别支付2万元,共计6万元,作为双方货款全部结清。现被告未能依约履行,故原告诉讼来院。被告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在2016年2月5日已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分期支付6万元,所以被告应该是支付的铸件款是6万元,而非77829.42元。2、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认可。如果要支付利息,利率标准没有异议,但是应该自2016年2月5日开始计算,而非2016年1月1日起计算。3、被告委托原告所开模具应予返还,被告保留诉讼返还的权利。原告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双方于2016年2月5日所签订的协议及2万元的空头支票一张。被告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有多年的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定作各种铸件。2016年2月5日,经双方结算达如下成协议:“至2015年12月31日,甲方(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结欠乙方(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铸件款77829.42元,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保证在2016年3月、6月、9月底分别付贰万元,共计陆万元,作为甲乙双方货款全部结清。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该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告开具了2万元的转账支票,因该支票系空头支票,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也未再支付,故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定作铸件结欠价款77829.42元,双方确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016年2月5日,双方签订协议,就该结欠的77829.42元,被告分三期支付6万元以结清全部货款,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责任在于被告。现原告以被告未按期履行为由要求否认该协议而要求被告支付原价款77829.42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价款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自2016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7元、保全费826元,合计人民币1733元,由原告常熟市赵市八字铸件厂负担338元,被告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9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